儀式
以西結書 45, 46
很難在想像中回到那個以獻祭作為每一項完整崇拜行為之唯一且足夠形式的時代。在我們現在所擁有的神觀光照下,殺死一隻動物,或至少呈現某種物質供物,竟曾被認為是與神交往的本質,這對我們來說似乎不可思議。然而,毫無疑問,宗教發展中確實存在一個階段,認為除非在獻祭行為中完成,否則就沒有通往神的真正途徑。「獻祭」(sacrifice)一詞本身就保留了這種粗糙且早期宗教事奉類型的紀念。從詞源學上講,它僅表示一種神聖的行為。但在羅馬人中,正如在我們中間一樣,它被規律地應用於祭壇上的供物,從而將其標記為古代宗教中卓越的神聖行為。除非我們理解與之相關的觀念可以追溯到獻祭是原始崇拜之典型且基本形式的時代,否則將無法解釋該制度在已達到相對高度文明的種族中,為何具有如此非凡的持久力和生命力。
然而,到了以西結的時代,這種嚴格且絕對意義上的獻祭時代可以說已經過去了,至少在原則上是如此。那些經歷了巴比倫被擄,並發現耶和華在那裡對他們而言是「暫時的聖所」(結 11:16)的虔誠猶太人,絕不可能退回到認為他們的神只能透過祭壇儀式才能親近和尋求的信仰中。而在被擄前很久,先知們的倫理教導就已引導以色列人對獻祭的外在儀式給予了正確的評價。
「我朝見耶和華,在至高神面前跪拜,當獻上什麼呢?豈可獻一歲的牛犢為燔祭嗎?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嗎?」
「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獻我的長子嗎?為心中的罪惡獻我身所生的嗎?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 6:6-8)
這句屬靈宗教的偉大話語早在以西結之前就已說出,作為對瑪拿西統治時期無意義地增加獻祭行為的抗議。我們也不能認為以西結儘管沉迷於儀式事務,卻對其前輩的高尚教導無動於衷,或者他對神的觀念比他們更不屬靈。事實上,以色列的崇拜此後從未完全沉溺於聖殿儀式的常規中。會堂制度及其純粹的祈禱和讀經的敬虔操練,必然與第二聖殿幾乎同時存在,並且比後者更為新約的屬靈崇拜鋪平了道路。但即使是聖殿崇拜,也透過讚美的事奉以及它所引發的奇妙敬虔詩歌的發展而屬靈化了。「敬拜者接近第二聖殿時的情感,正如詩篇所記錄的那樣,與獻祭關係不大,而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當他站在神古老寶座前節日的群眾中,並將自己的聲音加入高漲的讚美歌聲時,他生動且個人地體會到了耶和華對以色列恩典的整個奇妙歷史。」
那麼,人們可能會問,我們該如何解釋先知對一個已經失去其宗教意義的制度細節表現出如此強烈興趣的事實呢?如果獻祭不再是崇拜的本質,為什麼他要如此小心地為一個以獻祭為突出特徵的儀式方案立法,卻對那唯一能被神悅納的內心狀態隻字不提呢?主要原因無疑是,宗教的儀式要素是除了道德義務之外,唯一能被簡化為法律制度的事項,而這種制度的形成正是先知所面臨的情況所要求的。放棄中央國家聖所原則的時機尚未成熟,如果要在不損害宗教最高利益的情況下維持這樣一個聖所,就必須規範其事奉,以保存透過先知傳達給國家的啟示真理。獻祭制度的基本特徵充滿了深刻的宗教意義,而在大眾心中,圍繞著該核心儀式存在著大量健全的宗教印象和情感。廢除獻祭制度將使廣大百姓完全無法進行崇拜,而任其不受規範則會招致過去曾是腐敗之源的弊端再次發生。因此,我們即將探討的儀式條例,其目的有二:首先是提供一套不受異教習俗影響的授權儀式法典,其次是利用公共崇拜作為深化和淨化那些無法以其他方式受到影響之人的宗教觀念的手段。以西結的立法特別考慮到了「普通粗人」的需求,他們的宗教生活需要從外在儀式中得到一切可能的幫助。這樣的人構成了一每個宗教社會的大多數;而訓練他們的思想以獲得更深刻的罪惡感和對神聖潔更生動的領悟,被證明是使先知們的屬靈教導能在整個群體中成為實際力量的唯一途徑。誠然,最高的屬靈需求並未因法律儀式而得到滿足。但靈魂對與神更親密團契的不可抑制的渴望,無法透過僵化的正式條文來處理。以西結滿足於將它們留給那聖靈的引導,祂的拯救工作將改變以色列的心,使其成為神真正的子民。他在異象中預示的外在儀式制度,並非意在成為宗教的生命,但它就像是支撐屬靈虔誠之纖細卷鬚的棚架,直到那時,孝子般的崇拜精神將成為神教會每一位真正成員的產業。
牢記這些事實,我們現在可以繼續審查第45章和第46章中包含的祭祀崇拜方案。這裡只能注意到其主要特徵,最值得注意的幾點可歸納為三個標題:節期、代表性事奉,以及贖罪的觀念。